众所周知,农民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但所有权是归村集体的。村集体作为发包方,具有法定的监督土地合理利用、保护土地的权利。因此村集体有权收回农民的承包地,但是也不能随随便便就收回。《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许多朋友对相关的土地法律条款不是很清楚,导致自己的承包地莫名其妙的就被村集体收回。要知道,土地被收走放在以前,大家也不会当回事。但现在不一样,随着土地确权的展开,原本不受重视的土地可是红利的象征。
在此为大家整理了四种村集体无权收回承包地的情况。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说本人没有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村集体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村集体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村集体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村集体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4.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注意是连续三年,而不是只要三年,否则无权收回。
综上,即使村集体有权收回承包地,也不能随意为之。不要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