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汕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启动啦,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2018年9月1日-12月10日。
缴费标准
请注意,今年个人缴费的标准调整为220元/年!
可以参加居民医保的人群包括
(一)具有汕头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
(三)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汕头市居住证持有人;
(四)已在汕头市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共同生活的学龄前子女。
参保缴费的方式
参保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时,原则上应当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开设缴费账户后,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缴费账户直接扣取。
如果您2018年度已参保并办理代扣手续,则不需再做登记。请您确保缴费的账户有足够金额,以顺利参加2019年居民医保(账户余额应大于参保人数*220元,例如家中有3人参保,则账户余额应大于660元)。
参保人也可向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登记、造册,由村(居)民委员会凭名册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代收代缴保险费。
个人缴费的金额较去年增加了,但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也有所提高哦,最终大家可以获得的福利更多。
具体有哪些呢,一起看看吧~
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将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年度限额由每人80元/年,提高至每人120/年、180/年。
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比例
将本市三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3%提高至65%。将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由原来的48%提高至55%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比例
提高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支付比例
对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支付,参保人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合法的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累计超过2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
普通参保人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待遇
困难参保人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待遇
开放城乡居民常住异地就医
2018年10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常住异地并取得常住地居住证的,可申办常住异地备案手续。在常住地的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可享受本市协议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连续参保意义大
10月1日起,将根据参保人连续参保缴费时间,设置医疗保险基金相应的年度支付限额(包括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设立家庭病床、住院等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具体是:
连续参保缴费时间在12个月以下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连续参保缴费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也就是说,连续参保对于参保人来说意义重要,将享受更高的医保待遇。
再次提醒大家,请记得在规定时间内缴费,以免影响您在2019年度的医保待遇。12月10日截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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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汕头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制定出台具体规定。该办法共十六条,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止。
该办法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病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办法实施的具体经办工作;卫计、财政、发展改革、民政、保险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病保险工作。
该办法规定,本市大病保险的覆盖范围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包括职工医保参保人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含当年度出生、随母亲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新生儿)。参保人住院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合法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基础上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享受待遇的时间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该办法规定,本市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参保人享受大病保险不需另行缴纳费用,按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左右的标准安排大病保险的资金,并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大病保险支出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列支,分账核算。
该办法规定,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5000元,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起付标准为3000元;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起付标准为4500元。
该办法规定,参保人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合法的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累计在起付线以上至2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承保人支付60%;累计超过2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承保人支付70%;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大病保险各档次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20个百分点;参保人属于建档立卡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各档次支付比例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大病保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未办理异地转诊手续而在本统筹区以外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或者因急诊(症)抢救需要在本统筹区以外的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其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支付比例下调20个百分点。
该办法规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实行合同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服务合同应当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和因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合理亏损部分的分摊比例等。
(房掌柜整理自汕头人社、新农村商报)
2022-02-1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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