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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怎么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哪些项目?分别在什么情况下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针对市民关注的话题,近日,市发改局、市房管局联合发出《关于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据悉,在征求各方意见之后,该通知将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实行。
服务等级由业主与物业约定
《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依照各服务等级和服务内容分等定价,优质优价。物业管理服务各等级服务内容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等级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根据小区的具体服务质量,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或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新建商品房新增服务 最高可上浮40%收费
《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为适应物业管理高品质服务的需求,2018年1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在公布最高服务标准基础上新增服务内容和提高服务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可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40%。
新建商品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商品房销售前30天内,由商品房经营者报当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新建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并由价格主管部门在统一指定的物业管理网络平台上公布。
另一方面,既有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根据物业小区的服务等级、服务质量、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当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执行规定的政府指导价。
经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协商同意,确需突破政府指导价的,统一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收物业费不得公摊共用水电费
《通知(征求意见稿)》强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含小区的公共照明、绿化等共用水电费分摊,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公共照明、绿化等共用水电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已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以房产证(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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